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43類的餐飲、酒店類“鍋臺閩”商標中,含有“臺”“閩”,且整體與“郭臺銘”呼叫近似,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。因此不予注冊并駁回原告的商標復審決定。
原告認為“鍋”指“火鍋或菜”,臺指“臺灣”,閩指“閩南或者福建”,用在43類的餐館、飯店等服務項目上,指的是“臺灣火鍋、福建火鍋、閩臺菜系的火鍋”、或“臺灣菜、福建菜、閩南菜、閩臺菜”等,所以“鍋臺閩”指的是菜系,但卻不單純指菜系,菜通過“鍋”的方式暗喻,比較新穎特別,既能表明服務來源,又能與其他服務者區別開來,這正是該商標的特別之處。且中國現在到處流行吃火鍋,海底撈的火爆,倒逼閩臺菜推陳出新,也需要開發出火鍋方面的菜系新品種、新口味。“鍋臺閩”正是基于此想火爆登場,引領閩臺火鍋的時尚風。
“鍋臺閩”一詞,是原告自創的詞語,在中國詞典上并不會找到該詞語,因此該詞的含義更多是通過字的含義去推測詞的含義,在該商標中,“鍋”“臺”“閩”三個字分開理解時基本不會讓人產生誤解,合起來時,也不會產生貶義。“鍋臺閩”商標詞義明確、正氣,該商標的注冊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。也不會對富士康的郭臺銘造成不良影響,況且郭臺銘也沒有對“鍋臺閩”提出異議。
通過在“中國商標網”檢索發現,在第43類商標中,類似于本案商標通過的案例很多,比如“鍋臺邊”、“鍋臺鑼”、“鍋臺鳴”“鍋臺茗”“鍋臺燜”等。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準“鍋臺閩”注冊為商標,主觀隨意性太強,有違公平、公正,違反了憲法的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制精神,應當予以撤銷。
該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理結果如何,到時請大家關注。